2018年07月
目录:
1 住房公积金
1.1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2关于实施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新政的通知
2社会保险
2.1关于调整2018年度广东省及广州市社保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内容:
1.1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通知精神,广州公积金中心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于2018年7月25日开始生效。主要有以下四点变化:
1、提取资格限制
在非本市和非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限制频繁交易等投机行为的提取资格。
2、异地转移接续规定
暂停离职提取方式提取,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转入地开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
3、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按《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外,同时暂停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1.2关于实施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新政的通知
为落实广清两市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广清一体化发展工作方案,进一步扩大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业务范围,更好地支持了广清两地市民的住房基本需求,自2018年7月26日起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政策按新的政策须知执行。通过广清帮扶贷款购房的广州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参照清远当地提取政策执行,具体业务操作细则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主要内容如下:
1、贷款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 在广州、清远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3) 在清远市区、清新区、清城区等区域购买住房;
(4) 符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5) 通过广清帮扶贷款购房的广州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参照清远当地提取政策执行,具体业务操作细则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
(2) 购买住房面积90方(含90方)以下,一人可贷30万,夫妻双方可贷40万
(3) 购买90方以上144方以下,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一人可贷不超过30万,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40万
(4) 购买144方(含144方)以上,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30万,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40万
(5)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30万,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40万(参照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额度标准)
3、首付款比例
(1) 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 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 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4、贷款年限
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男性法定退休年龄60岁,女性法定退休年龄55岁。夫妻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5、还款方式:
(1) 等额本金法
(2) 等额本息法
2.1关于调整2018年度广东省及广州市社保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省人社厅的规定,2018年度省直社保费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上下限调整为:上限调整为20004元,下限调整为3469元,基本养老险单位缴费比例保持不变,以上调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省直社保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如需调整的可到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广东省人社部门的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广州市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按以下执行:
征收品目名称
|
统筹区
|
调整时间
|
缴费基数上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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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下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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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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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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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
|
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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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
|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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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
2018.7.1
|
2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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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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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
广州市
|
2018.7.1
|
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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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医疗保险
|
广州市
|
2018.7.1
|
8218
|
|
工伤保险
|
广州市
|
2018.7.1
|
24654
|
2100
|
失业保险
|
广州市
|
2018.7.1
|
24654
|
2100
|
生育保险
|
广州市
|
2018.7.1
|
24654
|
4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