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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读政策丨广东高院关于社会保险的9个裁判规则
 
2026年02月05日

1. 用人单位已开户缴纳社保但基数不足的,不属于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且有缴纳社保费记录,仅存在缴纳基数低、未足额缴纳等瑕疵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应通过行政追缴手段解决基数差额问题。

裁判理由:“虽然熊主张某某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某某公司已经为熊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且有为其缴纳社保费,未足额缴纳的问题熊可通过行政机关追缴等手段来实现。二审判决认定熊以某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深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申 11777号,2024.08.26

2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放弃参保导致补缴产生滞纳金及利息的,应与用人单位按过错比例分担该损失。

【裁判规则】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滞纳金及利息的产生系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参保所致,则劳动者与单位均存在过错,法院可酌定双方的分担比例(如劳动者承担60%,单位承担40%)。

裁判理由:“某某公司垫付的应缴社保滞纳金及利息,系肖某某个人原因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而产生的,肖某某对此存在过错。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其对滞纳金及利息的产生亦有过错。原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肖某某承担利息和滞纳金的 60%,某某公司承担 40%,处理并无不当。”

肖某某、广东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3)粤民申 14371号,2024.08.27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判规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工伤职工因伤导致劳动能力减弱影响就业的补偿。只要职工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便已超退休年龄,单位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该项待遇。

裁判理由:“某某公司主张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应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黄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主张理据不足。因此,二审法院结合黄的伤残等级,以及黄一审期间已提交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认定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需通过提供劳动来维持生计,与其他适龄劳动者一样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广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申 9911号,2024.08.30

4用人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导致无法享受工亡待遇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劳动者劳动合同主体与社保缴交主体不一致的,社保部门会认定为“未依法参保”。在此情况下发生的工伤死亡,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助金差额及全部待遇,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

裁判理由:“鉴于某某公司原因造成唐某洲的用人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复函表明该情形属未参保情形,导致唐某洲工亡后其近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支付义务,处理并无不当。”

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张**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3)粤民申 16773号,2024.10.23

5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起诉追索“延迟退休养老金损失”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裁判规则】在用人单位已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的前提下,关于因缴费年限或基数问题导致的待遇差异及损失,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劳动者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寻求解决,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的情况下,孙某起诉本案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孙某所反映问题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并无不当。”

孙某、广东省湛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3)粤民申 20268号,2024.09.19

6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保并垫付个人承担部分的,劳动者负有向单位返还垫付款的义务。

【裁判规则】缴交社会保险系劳资双方的共同义务。当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或经仲裁裁决补缴社保时垫付了本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劳动者以“未授权垫付”为由拒绝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第六十条的规定,缴交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的义务,职工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某某律所据此为华某飞补缴社会保险并为华某飞垫付个人部分,一、二审判决华某飞应予返还某某律所垫付的社会保险个人费用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华某飞、陕西某某事务所社会保险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申 15378号,2024.10.18

7劳动关系项下的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社保费用的,法院认定该约定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裁判规则】在包含劳动关系的内部承包合同中,若劳动者明确签署确认书,同意自行负担承包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关劳务报酬,且该约定系双方基于风险与收益权衡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劳动者事后要求单位支付上述费用的诉请。

裁判理由:“陈某仔签订了涉案《费用确认书》……确认由其自行负担所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报酬。因此,二审法院以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内部承包关系,由陈某仔自行负担所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报酬系双方在充分考虑到权利、义务、风险等因素的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为由,不支持陈某仔关于由佛汽某某公司应否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最低工资的请求。”

陈某仔、佛山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运输分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申 13112号,2024.11.25

8用人单位完全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

【裁判规则】“基数不足”不同,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完全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理由:“翁某佳于 2020年 12月 20日入职某某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行为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翁某佳在某某公司工作刚满一年,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为 9834元并无不当。”

翁某佳、揭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申 6195号,2024.09.11

9用人单位登记社保减员原因不实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待遇的,应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负有如实办理社保减员登记的义务。若因单位虚假登记离职原因(如将辞退登记为自愿离职)导致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金,单位应赔偿劳动者在重新就业前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及相关补贴。

裁判理由:“某某公司未如实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且登记社保减员原因不实导致林某平未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应支付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及求职补贴。根据林某平一审中的陈述及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证据,其已于 2023年 5月重新入职其他公司,故一、二审法院判令某某公司应向林某平支付 2023年 4月失业保险金损失及求职补贴,合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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