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30日公布了《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根据该《决定》,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医疗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应当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需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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