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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发[2019]19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年09月12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91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9816

广州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5号)的要求,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推进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现结合我市开展《关于推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培育羊城工匠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市贯彻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省的部署,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面向各类企业(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下同),重点在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领域,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大力促进我市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提升技能人才素质。2019年全市须完成4000名新型学徒的培训,并从2021年起逐步加大培养力度。

二、企业学徒制培训备案及补贴资金申报

企业新型学徒制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机构参与的基本原则,各负其责共同推进落实。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可自愿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应与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机构分别签订培养协议、合作协议并向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申报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办学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年检合格,具备与企业技能岗位培训能力相适应的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可主动与企业进行对接,制订适合企业生产技能岗位需要的学徒制培训方案,签订学徒制培训合作协议,推动企业学徒制培训。

(三)企业可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依法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技能岗位人员签订培养协议,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对于中途离职的学徒,应于学徒办理离职手续后15日内报告至原备案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各区年度培训计划,重点考虑本市、区重点项目企业、产业发展的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开展首席技师培养、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优先扶持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待遇与技能挂钩且激励机制健全、技能劳动者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企业学徒制培训。对企业提交的学徒制培训备案材料齐备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审核。评估通过的,予以备案并将企业名单和学徒人数列入企业学徒制培训计划并实施实名制信息管理;未能通过评估的,不予备案。

(五)对列入企业学徒制培训计划的企业,应在备案后60天内,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学徒制培训方案,并可按相应补贴标准的20%按程序申请预支补贴资金。

(六)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学徒培养方案确定的考核评价内容进行考核评价,作出评价结果。对职业技能鉴定外的考核评价,企业备案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选派督导员对考核进行督导。

(七)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60日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评价考核合格的人数,按规定提交材料至备案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学徒培训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已预支补贴资金的,应按实际补贴金额扣除预支部分)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注意事项

(一)企业学徒制培训的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严格按照省、市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各区应于每年9月,将当年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本区的企业学徒制培训计划目标、资金需求预算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

(二)企业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按《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中高耗材项目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高耗材工种及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68号)中附件2《高耗材专业目录》执行,目录有更新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市、区可安排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培训质量评估和监管、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工作。

(四)已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不得再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学徒培训。对已申领或列入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的困难企业培训计划,不得再申报当年度新型学徒培训项目。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和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新型学徒制培训已纳入全省、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指标,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落实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重要工作内容,迅速组织实施,确保计划任务按时完成。

各区应于每年65日、125日前填写《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进展情况表》,每年1215日前将当年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工作情况以及本区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见附件3)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完善机制,服务协调。财政部门对新型学徒制要予以大力支持、保障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经费、补贴资金的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服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企业建立联系制度,积极发动和指导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按规定向企业发放补贴资金,支持培训机构承担学徒培训任务,指导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能力,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配合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企业和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学徒培训,不得虚报补贴人数和金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加强对企业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定期抽查企业学徒制培训的开展情况,严格考核验收;认真审查备案材料、补贴申领材料;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对违反规定虚报、套取、骗取补贴的,追究法人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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