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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广州政策速递(2020年3月)
 
2020年04月01日

信息简报

20203

  1. 社会保险
  2.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7号),广东省人社厅于2020320公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8号),该《通知》自2020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对规范病残津贴申领程序和经办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要点如下:

一、申领病残津贴的条件(同时具备):

1、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2、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

二、病残津贴月标准:

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

2020年广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80元。病残津贴标准根据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如何确认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1、只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我省最后参保地(广东省各市或省直)。

2、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申领病残津贴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在广东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在广东省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我省最后参保地(广东省各市或省直)。

四、关于领取病残津贴的注意事项:

1、不得在不同地区同时享受病残津贴,也不得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2、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进行病残津贴领取资

格认证。

3、参保人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的,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从重新缴费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4、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5、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超过6 个月、涉嫌犯罪被羁押、被判刑收监执行、恢复劳动能力

继续就业或其他原因需停发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亲属应如实填报《停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书》,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中参保人员亲属申报停发待遇的,需同时书面承诺与参保人员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核查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对于多领取的待遇按规定予以追回。

   6、因下落不明超过6 个月、涉嫌犯罪被羁押、被判刑收监执行、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或其他原因停发病残津贴的人员,停发情形消除后申请续发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凭《续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书》及其他所需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7、领取病残津贴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应及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发病残津贴手续。

1.2 发布时间:2020-3-20

1.3 政策的具体发出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4 适用地区:广东省

1.5 网址链接:

http://hrss.gd.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2937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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